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了加快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物业服务商品化、货币化,根据《关于推进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桂事管发﹝2018﹞13号)、《关于推进桂林市市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市管局﹝2018﹞43号)的文件精神,经2018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照相关标准予以发放住房物业服务补贴,现就物业服务补贴的实施标准及相关管理说明如下:
一、实施目标
进一步开放住宅区物业服务市场,深化后勤物业服务改革,建立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和住宅区业主按物业合同交费制度,理顺住宅区资产维修管理机制,加强业主依法自我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营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经费性质
根据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可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参照执行,经费自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发放对象
(一)在职人员范围:校本部在岗在编教职工。财务独立核算的出版社、后勤服务集团、漓江学院、期刊传媒集团、附属外国语学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上述单位建议参照执行,经费自理。
(二)离退休人员范围:按发放离退休生活补助的人员范围。
四、实施时间
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1月23日已将4月—11月的物业补贴补发到位。
五、补贴标准(见附件)
六、相关管理
(一)教职工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化的下月起改按相应的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执行。教职工调离或去世的,从调离或去世的下月起停发住房物业服务补贴。
(二)实行物业服务补贴制度后,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合同关系,改变物业服务交费主体,职工和其他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采取自行缴纳或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划转等方式,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未按物业管理办法缴纳物业费的住户从物业补贴扣除。
附件: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人事处
后勤基建处
财务处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