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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送部门:人员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4-2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进口减免税设备的管理,保证进口免税设备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及南宁海关的要求,学校计划对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南宁海关。具体安排如下。

一、政策解读

(一)进口减免税设备海关监管年限为自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

(二)在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三)在监管年限内,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应当提出申请。

(四)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二、工作安排

(一)时间:2022年4月29日到2022年5月17日。

(二)检查范围: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进口放行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

(三)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放置地点(是否与原始登记地点一致)、负责人、使用用途(本单位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开发活动)、当前设备状况(正常或损毁)、是否移作它用、是否转移地点等。

(四)检查方式:各单位根据进口减免税设备固定资产清单对照本单位实际进口的设备,依据《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情况表》(附件1)内容,自行组织检查,如实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工作。于2022年5月18日前将《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情况表》纸质版报送科技处设备管理科(雁山起文楼北楼537),电子版(可编辑)发送到kyclab@gxnu.cn。如自查中发现有其他情况或问题一并以书面方式如实上报。

(二)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7日学校将对各学院(部)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进行抽查。请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填报自查情况表

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设备管理科,联系人:杨老师、蒙老师,联系电话:0773-3690057。

 

附件:1.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处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