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支出均可以享受税前附加扣除。目前,我校已有1563人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享受了扣除政策。
为确保广大教职工充分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请各学院(部)、各单位通知本单位未进行信息采集的教职工尽快在手机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网页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采集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以便及时享受2019年度扣除政策。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19年11月17日
附件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