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其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按照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组对我校提出的审计意见,学校应加强学生学费收入管理,做到学费收入尽收。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任务,保证学校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维持正常有序的教学管理秩序,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开展学生欠费集中清缴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缴范围和内容
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应交未交的学费、住宿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
二、集中清缴时间
学生须在2018年11月10日前缴清所欠费用。
三、缴费方式
学生可登录财务处网站主页“学生专区”了解缴费流程及方式,登录广西师范大学收费平台(网址: http://cwc.gxnu.edu.cn/SFP_Cms ),完成网上缴费。
四、工作安排
(一)请各学院(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每一位相关学生,并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学习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树立依法依规缴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并督促提醒学生在11月10日前缴清所欠费用。
(二)从2018年11月10日起,对于未按规定缴清所欠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将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和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教务处
(1)不予注册、选课和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2)未按时缴纳学费者,视同自动放弃上学期预选课程修读资格;
(3)暂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2.研究生院
(1)不予注册、选课和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2)暂缓学生参加毕业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答辩;
(3)暂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3.学生工作部(处)
(1)停发学生助学金;
(2)取消学生学校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
(三)请各学院(部)、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因欠费处理措施对学生学业及生活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未尽事宜请与相关部门联系:教务处电话5845849,财务处电话5802263,研究生院电话5856852,学生工作部(处)电话5819115。
财务处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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