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6号)精神,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兑现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执行的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本次调整由三部分组成,调整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四、发放到位时间
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自治区社保局具体办理并按上述文件要求已于2018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请注意查收,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人事处劳资科:5846405。
五、其他事项
离休人员、我区镇南关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26号)
人事处
2018年8月7日
附件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