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桂组通字〔2017〕9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机关部处室和直属(附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完成时限
2018年1月17日前
三、填报要求
(一)严格按要求做好集中填报。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项法规”),仔细阅读《填表须知》、《相关纪律规定》、每一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和填报注意事项等,亲笔填写、规范填报。2017年度提拔的干部,按首次填报填写。为确保填报真实准确完整,领导干部须就填报内容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报告表第16页签名承诺。
(二)严明报告纪律。领导干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按照“两项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按照规定,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14〕1号)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要求,校党委组织部将开展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认真抓好传达布置和转交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须填报的同志。2018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用A4纸双面打印,填写完成后装入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由所在单位专人统一送交校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楼115室)。未尽事宜,请与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室联系,电话:5843264。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填报注意事项
校党委组织部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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