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

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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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送部门: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17-11-06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机关党委下属各支部:

      现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桂组通字〔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组织党员在参加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佩戴党员徽章,提倡窗口、服务部门单位的党员在工作时间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学校已按上级有关要求专门订制了党员徽章,请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机关党委下属各支部于1110日前派人到校党委组织部117办公室领取党员徽章,并及时发放给党员本人按要求规范佩戴。

联系电话:5815350

 

附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校党委组织部

2017116

附件

桂组通字〔2017〕67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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