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单位,各教职员工:
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整改工作和中央八项规定“回头看”检查内容的要求,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保证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学校将于2017年10月25日起对历年应收账款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范围为201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本次应收账款集中清理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各单位、部门、个人应在此期间将借款冲销或归还。
四、借款人在职,借款事项属于科研借款、个人借款的,应在集中清理时限内冲销完毕,逾期将从集中清理时限结束的下一个月开始暂停发放借款人奖励性绩效,直至借款冲销完成。
五、借款人在职,借款用于单位事业发展的,借款项目所在单位为偿还责任人,在集中清理时限内冲销借款,逾期将冻结借款单位留成经费,直至借款冲销完成。
六、借款人去世或调离的,借款用于单位发展的,由借款单位负责冲销或归还借款;借款人去世,借款用于个人的,由借款单位核实情况后报财务处和学校酌情处理。
七、单位借款用于投资,投资失败无法收回的,由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据实际情况形成报告,经财务处核实数据,呈报给学校,由学校审批是否作为坏账损失。
八、其他无法查明的特殊情况,由财务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向学校提交详细报告,由学校审批是否作为坏账处理。
九、未尽事宜,请致电会计科5846438、3555186咨询。
财务处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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