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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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的通知
发送部门:校工会  发布日期: 2017-09-25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准确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请各单位计生员把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已办独生子女证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独生子女名单造表,于20171018前发送电子版到529432807@qq.com邮箱进行审核

填表注意事项

1. 发放标准:双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2/人,单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6/人,双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每年200/人,单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每年100/人。

2. 发放范围:

199912月以后出生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19991199911出生的独生子女按月发放。

3. 2017年调入的按月计算,在备注栏注明,并附一份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没有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的视为无证,不予发放。

4. 再婚夫妇双方都生育有一个子女的不算是独生子女。

5. 双职工的独生子女由母亲单位造表。

 

附件: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发放表

 

 

                                   广西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7925

附件

附件:2017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发放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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