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的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其中,地方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000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现将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资助金额
我校博士研究生从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3000元,均分10个月直接转入学校指定的学生个人银行卡。
二、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对象及条件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发情况
2017年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32人,现给予这32名博士研究生补发2017年3月~7月的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300元,一次性补发每人1500元。
2017年9月将按照新的资助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发放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学工部(处)
2017年6月20日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