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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发送部门: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17-03-21
 

各机关部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根据2017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桂组通字〔201713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机关部处室和直属(附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完成时限

2017329日前

二、填报要求

(一)严格按要求做好集中填报。2017年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修订后的《规定》,按首次填报填写。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按时填报、亲笔填写,并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规范填报。为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领导干部须就填报内容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报告表末页签名承诺。

(二)严明报告纪律。领导干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按照“两项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按照规定,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141号)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要求,校党委组织部将开展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认真抓好传达布置和转交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填报同志。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用A4纸双面打印,填写完成后装入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由所在单位专人统一送交校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楼115室)。未尽事宜,请与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室联系,电话:5843264

 

附件:2017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校党委组织部

2017321

附件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7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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