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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及管理的规定
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使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此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
一、 活动要求
1、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治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2、各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反者,建议党政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 。
3、每学期第一周,各社团要讨论确定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计划,填写社团活动计划表,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4、各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5、每学期各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少于五次。
6、各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本协会的宗旨,以提高协会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7、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
8、任何社团不得单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二、 活动实施
1、活动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各社团要认真落实。
2、在活动开展前两周,各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设备、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
3、活动开展前,要进行广泛地发动宣传,吸引广大会员积极参与。
4、活动负责人要统筹安排,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三、 活动总结
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社团要详细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及经验教训,指导以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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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学生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在我校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机构为团委社团指导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1)、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2)、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教研组、党支部、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3)、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1)、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㈠成立申请书;㈡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㈢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人的推荐书;㈣学生社团的章程;㈤联系方式;㈥主要负责人简历;㈦社团人数。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名称;㈡宗旨;㈢经费来源;㈣组织机构;㈤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㈥章程的修改程序;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㈧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㈨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3)、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团委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学生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4) 、经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留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管理机构备案。(5)、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团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团委、学生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㈠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㈡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㈢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㈣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 作;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管理机构随时考察学生 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㈡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㈢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㈣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㈤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团委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 填写活动审批表报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团委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作同意;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团委批准;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二十条
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可以提前向团委申请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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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为加强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讲座、报告、科技咨询、观摩比赛、参观考察等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构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从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各级团组织,学校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协助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校团委委托各院、系团总支对系级社团进行管理,由各团总支将本单位社团情况报团委登记备案。
第六条
社团分校、系两级。校级社团是指全院性的,社团干部、会员较均衡地分布在各个院(系)的社团;系级社团指社团干部、会员和活动范围都局限在一个院(系)内的社团。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有关部门在对社团进行管理、指导的同时,应给予支持、帮助,创造必要的政策、资金、场所、物品等便利条件。
第一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第九条
申请加人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团(会)员。
第十条
社团团(会)员可以加人其它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经社联研究也可以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社团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 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语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社团团(会)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团(会)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联组织部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联常委会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联有权对其除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联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策划部和外联部四个职能部门,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其余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以上人员组成社团联常委会。各部门可招聘干事若干人。
第十六条
社团联主席、副主席原则上竞争上岗,每年换届一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由社联主席提名,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七条
社团工作以各个兴趣协会的形式具体开展工作,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各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可由协会根据本协会需要提出方案,由社联常委会通过后,由社联组织部备案。各协会理事会自行组建。
第十八条
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
第十九条
各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3-5名候选人,报社联组织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通过后,提交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民主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必须是加入协会半年以上的会员,熟悉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本班级中游以上,且不能出现不及格现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社团联主席召集常委会研究、讨论、布置工作。主席不在时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
(一)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事先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组织机构等在内的全面的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社团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成立。成立校级社团,报校团委审批;成立系级社团,报本院系团总支审批,由院系团总支报校团委备案。
(二) 社团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
(三) 社团每学期初提出活动计划、工作意见,报主管团组织审批,并纳入团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协调实施,整体前进。
(四) 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团委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 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到社联秘书处,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系级社团报系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后报校团委。
(六) 社团除在校内开展活动外,经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大兴安岭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校际的各级竞赛活动,但不得从事侵害学校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活动。
(七) 未经社团联常委会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级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大型活动,原则上要求参加人数需占在校生人数的1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五章 社团刊物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三十条
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一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经批准后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团组织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查提出申请,争取主管部门拨款。
第三十四条
校级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社联财务部统一管理,各社团会员会费、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社联财务部负责收取。各社团活动前应列出经费预算,活动后持由会长和经手人签字的发票到财务部报销。
第三十五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合用时须经各社团理事会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联财务部备案,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采取钱帐分开的原则,社联财务部应设有会计和出纳负责管理。财务部长要定期向社联常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社团实行财务公开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社联财务部负责每学期将各社团财务公开一次;社团主管部门每学期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四十条
校级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第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社联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存档。系级社团上交各系团总支,由团总支将情况汇后报到校团委。
第八章 总结表彰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社团活动先进组织单位"、"优秀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社团干部"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四十二条
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单位的评比结果作为团总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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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评比考核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学生社团向着高层次、高格调、高品位的方向发展,特制定学生社团评比考核细则。
考核以量化形式进行,各社团基准分为100分。
一、 活动开展方面
1. 每学期能开展四次活动得20分,少一次扣5分;
2. 每次大型活动或与校际活动事先设计出活动方案,并与社联共同讨论通过,且认真执行,活动后有书面总结得3分;
3. 每学期初第一周制定出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活动计划,并填写社团活动计划,学期末有全面的学期工作总结得5分;
4. 每搞一次讲座加2分;
5. 每次活动(包括讲座、开会等)均有完整记录,得5分。
二、 制度贯彻方面
1. 能按时出席社联召开的例会或临时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2. 严格履行社团换届程序,如有违犯扣10分;
3. 能按时上缴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活动记录、社团成员登记表等,一次不按时或不缴扣3分;
4. 财务收入能按时足额上缴社联财务部,否则一次扣20分;
5. 社团设备有专人管理,有严格使用制度且贯彻好得5分;
三、 宣传工作方面
1. 每次活动用海报或宣传板等形式宣传,一次得1分;
2. 在《独秀峰青年报》发表一篇宣传本协会工作或活动的稿件得1分,在《桂林晚报》、《桂林日报》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一篇得2分,在其它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将视情况酌情加分;
3. 在宣传方面出现一次不符合规范的宣传内容(如纯商业广告)扣5分;
4. 不能履行宣传板使用制度一次扣3分。
四、 其它方面
1. 主动承办社团联或校团委交办的全校性活动,一次加5分;
2.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参加省市级竞赛,获一等奖一项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鼓励奖加1分。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首先由各社团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然后由社团联组织部根据各部门工作记录进行复核,并对前五名社团成员进行随机问卷调查,最后由社联常委会根据量化结果和调查问卷满意率进行最终认定,评比优秀学生社团三个,由社联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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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社团量化评比条例
为加强我校社团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充分调动、提高各社团的积极性,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章程》、《广西师范大学社团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师范大学社团等级评定条例》以及结合各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量化评比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开、公平为原则,在社团内部管理方面一般采取扣分,在社团活动方面采取奖、扣分并举的方法进行。
一、关于社团负责人职责的规定
1.凡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社团联合会出谋献策,一经采纳,每次奖5分。
2、凡由社团联合会召开的各社团负责人会议,迟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2分。凡在一学期内,三次无故缺席者,扣除该社团总分8分,并责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凡在一学期内无缺席达四次者,作自动退职处理。(迟到、请假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处理)。
3、社团的月报表填写弄虚作假,一经证实,视情况而定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2~4分。
4、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社团社员的名单送交社团联合会备案的,扣2分。
5、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月报表上交社团联合会审阅的,扣3分。
6、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和活动计划上交社团联合会的,扣2分;拒绝不交的,每次扣取该社团总分的8分。
二、关于经费问题的规定
7、凡社团开展活动,自行联系校外商业机构,解决活动经费问题的,每次奖8分。
8、凡造假帐以私吞社团经费的,一旦证实,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扣该社团2分。
9、凡属正当收费(经校团委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将经费送交社团联合会的,每次扣3分。
10、凡发现某社团未经社团联合会同意而擅自向校团委申请经费的,每次扣3分。
11、凡发现社团有向社员乱收费现象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将金额如数退还给社员外,并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及扣取该社团总分的8分。
三、关于社团管理方面的规定
12、凡经社团联合会审批而进行的对外活动,视成效而定,每次奖4~6分。
13、社团在校内组织举办各类活动,每次奖4分。
14、在一定时间内,凡举行有意义且面向全校学生的学术讲座,视成效而定,每次奖2~4分。
15、各社团之间能密切配合交流工作,或相互之间能进行竞赛活动的,每次奖2分。(加满6分止)
16、各社团每届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未同社团联合会协商讨论而直接指定,社团联合会不予肯定,责令该社团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扣该社团总分5分。
17、凡发现某社团未向社团联合会请示审批,而擅自举办培训班,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6分。
18、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而擅自进行对外交流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8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关于配合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工作的规定
19、凡能遵守社团管理条例,能积极配合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工作的社团,每月视情况成效,奖4~6分。
20、各社团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校团委布置的工作任务,每次扣6分。量化评比的分数每月统计一次,各社团的原始分为 60 分,学期末依每月所评定分数的总和为依据,评选先进社团。量化评比每学期统计一次,被评为前三名,由社团联合会通报表扬。本条例由社团联合会制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
年终考评细则
考评标准:
(一)组织建设(50分)
1 社团换届与社团干部的产生5分。
(1) 社团能够在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内换届2分;
(2) 社团换届时干部经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合法3分。
2 社团招收新会员、办理会员证5分。
(1) 社团能够在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收新会员3分;
(2) 社团在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会员证办理工作2分。
3 社团支持单位与履行支持义务5分。
(1) 社团有明确的支持单位2分;
(2) 支持单位能够认真履行支持义务3分。
4 社团章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5分。
(1) 社团有明确的章程,且符合《章程规范》要求2分;
(2) 社团干部能严格按本社团章程办事3分。
5 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5分。
(1) 社团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分;
(2) 社团会员能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为社团发展献计献策。
6 社团会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5分。
(1) 社团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2分;
(2) 社团会员档案有专人管理,档案记录详实。
7 社团按时注册5分。
8 社团负责人参加联合会会议情况5分。
(1) 不参加社团联合会的有关会议扣1分/次;
(2) 派人代替参加联合会有关会议扣0.5分/次;扣完为止。
9 社团积极为学校社团的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5分。
10 社团配合联合会的工作情况5分。
(1) 社团能够认真完成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3分;
(2) 社团能够积极配合联合会的其他工作。
(二)活动开展(30分)
1 社团递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情况5分。
(1) 社团能够按时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分;
(2) 社团在大型活动中能够递交计划和总结2分。
2 社会活动档案建立情况5分。
(1) 建立了本社团活动、工作的管理档案3分;
(2) 社团档案有专人管理,记录详实2分。
3 社团活动的数量5分。
(1) 社团活动丰富多彩1分/次;
(2) 有一定影响的活动2分/次;加满为止。
4 社团活动的效果10分。
(1) 社团活动深受会员喜欢,多数会员对社团工作满意,无意见投诉3分;
(2) 社团工作有特色,具有开创性3分;
(3) 社团活动注重培养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4分。
5 社团活动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5分。
(三)经费管理(20分)
1 社团财务制度与财务支出计划5分。
(1) 社团建立了清晰的内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2分;
(2) 社团及时上缴财务支出计划,主动配合联合会财务检查3分。
2 社团会员会费收缴使用情况10分。
(1)社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联合会制定的会员费标准收缴会员费3分;
(2)社团按期将收取的会员费上缴到联合会统一管理3分;
(3)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活动支出管理,符合有关规定4分。
3 社团接受捐赠、赞助等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5分。
(1)社团接受捐赠、赞助能够如实上报联合会3分;
(2)社团接受捐赠、赞助全部用于社团的发展建设和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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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职责
为加强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从组织上保证社团的正常运转,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广西师范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对全校学生社团尤其是校级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管理,现将其职责明确规范如下:
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热衷与我们的社联、社团工作,愿意为大家服务,有责任心,上进心的同学;
其次,具有一定特长,爱好广泛,活泼开朗的同学,有交际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良好;
(2) 学习成绩良好;
(3)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一、 社团联主席团
(一)主席 全面负责社团联合会内部工作,传达校团委工作指示和任务,协调社团与社团,社团与社团联合会及其他部门的关系。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的工作,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学生社团工作情况。 (1) 提名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2) 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
(3) 定期召集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召开学生社团联合会大会;
(4) 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外开展工作;
(5) 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并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人员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计划;
(6) 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全部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7) 其他有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执行的职权。
(二)副主席 监督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审批社团大型活动申请,赞助申请及活动总责,代表主席和各部出席各社团活动及会议,审批新社团成立申请。
二、 秘书处
负责社团联文字工作,包括做好会议记录、协助各部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拟订会议通知,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要方面
1. 每学期初负责收集各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并汇总制表;
2. 负责指导做好新成立社团的申请、填表工作;
3. 负责第学期末收集各社联各部门及社团的工作总结,在此基础上,做好全校学生社团的总结;
4. 负责协助社联主席审批各社团大型或重点活动的方案;
5. 指导各社团做好每学年初社团注册、社团成员登记,指导各社团做好活动记录;
6. 负责社团办公室和活动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7. 负责学生社团的档案管理。
8.负责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社团联及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及设备管理。
1. 任何学生社团的财务收入(包括会费、社会赞助、创收款)均由财务部统一入帐;资金由财务部负责保管,财务部设会计及出纳各一名;
2. 负责对各协会活动预算进行审核,按通过后的预算给予报销活动支出;
3. 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联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将财务情况向各社团公开一次;
4. 负责向各社团主管财务的同学解释财务制度;
5. 负责登记社联及各社团的设备,定期检查;
6. 社团换届时,负责办理社团设备和财务的移交。
五、 宣传部
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宣传。
1. 每学期至少在校宣传栏对全校学生社团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宣传;
2. 负责做好与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宣传交流;
3. 负责协助学校规范管理学生社团在校宣传栏张贴的海报、通知及宣传板等;
4. 协助《社团天地》编辑部做好各社团稿件的组织工作。
5、1.充分利用校内外媒体的影响,及时、客观、多渠道、全方位、高起点地宣传社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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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及管理的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校各学生社团的发展,扩大其组织活动的宽度和深度,提高各社团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其在各类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为社团的活动提供理论依据,使其在新形势、新的发展阶段中,为繁荣我校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再作新贡献。
第二条:本条例同时对各社团在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平时工作、活动中的经费和帐务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用以加强社团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所有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都是以服务广大同学,繁荣课余文化生活,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为目的的非纯营利性服务活动。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直接管理部门。我校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必需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各社团在其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由社团联合会报经校团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一章 有关各类有偿性服务活动的规定
第六条:有偿服务活动是指本校学生社团在学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或根据学校要求开展的以服务广大同学为目的有偿性活动。
第七条:对于社团开展的长期性、经常性有偿服务活动,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批准后,可长期开展。
第八条:对于社团开展的间断性、不确定性的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将其活动的申请、计划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标准,应由社团联合会在征得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与活动社团共同商定。
第十条: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原则上将作为社团活动的经费所得,由社团自身保留,具体的特殊情况将由社团联合会与校团委研究商定。
第十一条:对于长期性有偿服务活动,其帐目必须每月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查;间断性有偿服务活动,其帐目于每次活动结束后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查。
第二章 有关刊物、艺术品销售的规定
第十二条:所要销售的刊物和艺术品应是由我校各学生社团自行创作(或制作)的主题积极,内容健康的作品。其原稿或发行样本应送社团联合会,经审阅同意后方可销售。
第十三条:销售活动的计划必需上报社团联合会,同时销售的方式和渠道由社团联合会根据其可行性和影响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刊物艺术品的销售价格应由社团联合会根据作品的实际价值与社团共同商定后,由校团委批准确定。
第十五条:刊物艺术品的销售收入原则上也将由社团自身保留,具体的特殊情况再由社团联合会与校团委研究商定。
第十六条:在销售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将活动的帐目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查,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有关举办各类培训班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培训班都是在校团委的名义下组织进行的,社团作为活动的组织机构,参与培训班的管理和组织。
第十八条:活动社团需将开展培训班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和培训计划上交社团联合会,经社团联合会考核和评定培训班的资格和是否符合条件,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条件不足者,禁止开展。
第十九条:培训班的培训教员名单需上报,由社团联合会对其技术水平、培训资格进行考核认证后,方允许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举办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应由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的培训费用等情况与各社团商定,上报学校审批后确定。严厉禁止社团私定收费标准,杜绝不合理收费等不良现象。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开展各类培训班过程中,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切实贯彻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原则,认真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举办培训班的资金收入,除培训过程中所必需费用外,40%作为收入,由社团自身保留;20%用于对培训中的先进个人的经济奖励;40%上交社团联合会,用于社团的硬件基础建设,视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社团。特殊情况的财务制度将由社团与社团联合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社团在举办培训班后,应将收支情况帐目记录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并将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名单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四章 有关代理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所谓代理经营活动是指我校学生社团为方便广大同学,拓展社团活动新局面,在与校外商业单位取得联系后,与其合作在校内开展的各类代理销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活动的时间、地点,销售商品的种类、方式以及双方合作意向书,代理活动的计划都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开展代理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要求做到规范有序,避免混乱情况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活动中涉及商品质量及价格方面的情况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禁止投机取巧,欺诈同学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八条:代理经营活动所获取利润,社团自身留取80%作为社团活动经费;20%需上交社团联合会,视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社团,用于社团硬件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活动结束后,社团应立即将活动情况总结及帐目收支情况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监督并备案。
第五章 有关赞助活动的规定
第三十条:赞助活动是指我校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过程中因缺乏活动经费,主动联系校外商业单位,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合作解决资金缺乏问题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活动计划及承办社团与合作单位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意向书必需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活动开展过程中,社团为合作单位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接待形式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十三条:若合作单位提供实物形式赞助,其实物分配、使用、保管情况及活动结束后实物的归属情况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报,由社团联合会与社团协商决定。
第三十四条:活动结束后,所剩余经费由社团自身保留,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将财务情况及活动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审查、监督并备案。
第六章 有关帐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社团设一名专员管理经费收支使用情况,社长不允许兼任经费管理专员,但他必须与专员共同负责管理经费,避免独裁情况的出现。
第三十七条:社团内部须设立一本经费管理帐目本,就经费收支数额,资金来源,支出目的、时间,经手人、证明人、社团负责人的签字应作明确记录,并接受社团联合会随时抽查。
第三十八条:每月各社团须向社员公布当月收支情况,增加帐务管理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社团每月应认真填写好经费收支登记表,按时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数额超过二百元的资金支出,需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若有特殊情况,社团需收取经费,必需将申请上交社团联合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要求我校各学生社团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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