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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的报批和收费收据使用规定
 

1. 学校各种收费,除校办产业的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自行收费外,其余所有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临时性收费必须先到财务处计划科申报,由财务处计划科核准,收费收据也由财务处计划科统一提供,方能收取有关费用。
2. 各种收费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明,严格按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3. 不同的收费项目,不同性质的费用,应区别情况,使用不同的“收费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①校内收取的房租费、水电费、宿舍管理费、内部往来款项、固定资产残值处理款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有财政机关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②教材费,由学校教务处教材科统一收取,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印制并套印有财政机关监制章的教材资料费用收据,收据到财务处计划科领取,款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③对外服务收费,如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等,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有财政专用章的专用收款收据,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另外,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主办召开的各种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必须先到桂林市财政预算外局收费科申报收费,获临时收费批准后,凭批准证明到学校财务处计划科领取收费收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的收

  据收取费用。
④不论收取何种费用,都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坐支”,更不得私立收费项目,私自收费,设立“小金库”,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