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职能机构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合同只需提供包括合同备案登记买卖双方名 称、住房面积、房屋坐落地址、房屋用途、购房金额和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
2.购房发票;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购买二手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契约;
2.契税完税凭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经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协议;
2.购房发票;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购买房改房支取需要提供资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
2.购房款收据;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市房改办对集资建房单位的批文(自治区房改办对市场运作建单位的批文);
2.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职工花名册及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协议;
3.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开据的收款收据;
4.职工本人身份证;
5.职工的个人申请;
6.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建筑证等);大修住房的提供《危房鉴定书》
2.购买建筑材料或工程建筑单位的发票;
3.建筑工程的预(结)算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
5.职工的个人申请;
6.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七)离、退休(退职)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证(退职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发放的退职证);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的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鉴定机关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所的证明;委托代管劳动关系、档案关系协议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的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户口迁出自治区或出境定居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户口迁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迁入地户口簿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出国移民证或境外身份证等);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的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调离本自治区或在外地就业人员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外地新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调动函);
2.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
2.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责任书;
3.继承人的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簿);
4.继承人的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离异及丧偶均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
2.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职工的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四)偿还银行贷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或余额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离异及丧偶均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
3.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五)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在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桂林市城市低保救助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的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十七)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的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注: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中,身份证、退休证(退职证、失业证)、 残疾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建设批准文件、 购房(贷款)合同、购房(契税)发票等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其余资料均由中心存档。

返回